吉安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 索 引 号: | D21-1113-2021-0043 | 分 类: | 政策文件 | |||
| 责任部门: | 吉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2021-06-02 09:36:02 | |||
| 标 题: | 吉安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有效性: | 有效 | 浏览: | 535 | |||
吉安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目标,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赣人社规〔202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保贷款对象。指在吉安县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离法定退休年龄 8年(含)以内、到龄时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延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当前无力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助保贷款。
第三条 助保贷款贴息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助保贷款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城乡支出型贫困家庭、城镇贫困群众;扶贫部门认定的农村脱贫户、农村贫困边缘户;人社部门认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残联部门认定的残疾人;无子女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助保对象”),其领取养老金前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领取养老金后不再贴息,贷款利息由个人承担。其余不属于困难助保对象的贷款利息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助保贷款银行经办要求。承办助保贷款的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应当与助保对象协商确定贷款需求、发放方式、还贷金额和还贷方式,签订助保贷款协议,督促提醒助保对象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约履行还贷义务。合作银行应当简化贷款审核材料,压缩审核时间,不得另行规定附加条件。
第五条 助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放款模式。
(一)助保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助保对象年龄、缴费和首月养老金测算水平等因素确定,实行按缴费年度放款、一次放款两种模式。
(二)助保贷款期限。由合作银行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与申请人协商确认。
(三)助保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
(四)助保贷款放款模式。实行两种放款模式:一次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模式,即助保贷款对象缴纳以后年度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助保对象的贷款额度进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确认后按核定的贷款额度发放贷款,每年贷款额度不高于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金额;一次申请、一次放款模式,即助保贷款对象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放款模式,贷款额度为8万元(含)以下。
第六条 助保贷款资格动态管理。每年 1月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数据共享获取的信息核验当年困难助保对象贴息资格,符合条件的当年继续给予政府贴息;不符合条件的,利息由个人承担。同时对已办理助保贷款的助保对象进行当年助保续贷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发放贷款。
第七条 助保贷款办理程序。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人社、民政、扶贫、财政等部门审核,合作银行与助保对象双方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
第八条 助保对象贷款责任。
(一)按时履行缴费责任。助保对象贷款缴费期间,收到合作银行贷款后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贷款缴费期间个人缴费档次应当选择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档次。未按时缴费、经督促提醒仍未改正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终止其助保贷款资格。原已发放的贷款,助保对象仍应按约偿还。
(二)按时履行还贷责任。助保对象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当月起,应当按照约定配合合作银行每月从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划扣还贷。每月具体还贷金额由助保对象与合作银行商定,但扣除还贷金额后的剩余养老金应不低于当年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允许提前还贷。助保对象经济条件改善,具备缴费或偿还能力后,可申请终止贷款发放或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合作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和利率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贷款风险承担。助保对象未还清贷款前死亡的,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应优先偿还贷款。困难助保对象未还清贷款前死亡、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足以还清贷款的,由当地政府承担不足部分还款责任。
(五)优先使用社保卡。助保对象应当优先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办理助保贷款。办理助保贷款的金融账户号码原则上不得变更,如因卡遗失、损坏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维持助保贷款合作银行的金融账号。助保对象符合领取待遇条件后,应当在助保贷款办理地申领养老金。
第九条 失信惩戒机制。
(一)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助保贷款贴息资金。助保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助保对象本人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挪作他用。助保对象领取养老金后应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不得转存或支取还贷部分金额。
(二)惩戒措施。助保贷款信用情况将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领域和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各相关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办法(试行)》等规定,对严重失信行为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如有通过各种手段虚报骗取助保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其助保贷款的本息,并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组织管理和监督。人社、民政、扶贫、财政、税务、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助保贷款对象认定审核、监督管理等工作,合作银行做好助保贷款审核、发放、回收、管理和按年度向助保对象发放对帐单等工作。
第十一条 助保贷款对象社保补贴政策。助保贷款人员(不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延续缴费的个体参保人员)如符合户籍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象范围,可按规定对缴纳的本年度养老保险费向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第十二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出台的助保贷款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国家或省、市出台新的助保贷款办法,执行新的规定。
附件:吉安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
吉安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 申 请 人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
| 原工作单位 | 联系电话 | |||||||||
| 家庭住址 | ||||||||||
| 户籍地址 | ||||||||||
| 配 偶 子 女 情 况 | 配偶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 子女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 子女姓名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 贷款申请及承诺书 | ||||||||||
| 本人承诺本表所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误,愿提供相应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人为 江西省:城乡特困人员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乡低收入家庭 ;城乡 支出型贫困家庭 ;城镇贫困群众 ;农村脱贫户 ;农村贫困边缘户 ;已办理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残疾人 ;无子女人员 ; 其他人员 。 由于家庭生活困难,无能力缴交养老保险费,特申请助保贷款 元,期限 年(分 年逐年发放 ;一次性发放),用于缴交养老保险费。 本人做出以下承诺: 1 . 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并授权贷款行从 “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 中查询并使用本人信用报告,若本人的贷款通过发放,同意贷款行将本人借款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及贷后管理时查询并使用本人信用报告。 2 . 本人同意贷款行将: 本人的助保贷款以受托支付方式转入吉安县税务局在贷款行开立的养老保险费缴存专户,用于缴存本人养老保险费。 本人的助保贷款直接转入本人银行账户,开户行: ,账号: ,并承诺本人的助保贷款只用于缴存本人养老保险费。 3 . 本人自觉接受贷款行和社保经办机构的贷后管理,保证自领取养老金当月起,还款账户每月提前留存足额资金以备归还贷款本息,绝不拖欠形成逾期,建立良好的信用记录。还款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 4 . 如本人出现违约或挪用贷款,承诺接受以下条款: ( 1)承担由于法律诉讼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 2)贷款行有权在公开报刊或媒体上公布本人姓名、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信息; ( 3)如认定恶意欠贷,取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权利,并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指模) :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贷款情况、还贷情况以经办银行凭证为准;本表一式三份,助保对象、社保经办机构、金融机构各一份。